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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
 
全球范围内,据估计每年有二分之一的2-17岁未成年人遭受某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有近3亿 2-4岁的儿童经常遭受其照护者的暴力管教 [1]。受文化传统影响,长期以来 “棍棒底下出孝子” 是中国式家庭育儿的主流理念,尽管近些年社会有所转变,但家庭内部儿童虐待事件仍时有发生。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2020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今天(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借此机会,《知识分子》邀请该领域长期研究者,梳理目前国内未成年人虐待问题的相关事实和展望。
 
撰文 | 张荣丽(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
 
责编 | 刘楚
 
虐待儿童(child abuse)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对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危害极大。
 
早在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就给 “虐待儿童” 下了定义: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或者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对其进行的经济性剥削等。
 
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年龄的规定,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在中国,虐待儿童是指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殴打、侮辱谩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体罚、限制自由等方法,对未成年人实施肉体伤害、精神摧残的行为。
 
虐待儿童是法律所禁止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就是常见的虐待儿童现象。
 
虐待儿童现象的状况和成因
 
儿童在年龄、认知能力、体力上均弱于成年人,是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其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在世界各地都存在。根据最新的第七次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中国0—14岁未成年人为2.5亿多人,占总人口的17.95%,再加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说中国是世界上的未成年人大国。[2]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儿童的整体生存、发展、受保护状况日趋改善,但仍存在保护水平不均衡,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例如,城镇经济的发展吸引了众多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农村,进城务工,导致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
 
2016年摸底排查数据显示 [3],中国农村有留守儿童902万,其中31万儿童的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另有36万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状态,可以得出:事实上监护缺失的儿童数量合计达67万人,给儿童人身权利受侵害留下了漏洞。
 
在城市,离婚率不断攀升,有些暴力家庭中,妇女通过离婚逃离了 “家暴男” 后,留在家里的孩子就成为 “家暴男” 新的发泄对象。早在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北大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在陕西、广东、北京等六个省市做过一次较大规模的调查,数据显示:74.8%的儿童在成长过程中(16岁前)遭受过不同形式的虐待,男性儿童是较严重的受害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对2008年至2013年6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统计,并撰写成《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
 
报告显示,其中85%的案件为父母施暴,亲生父母施暴占75%,继父母或养父母施暴的占10%。[4]
 
据辽沈晚报报道,2020年,辽宁抚顺市一个6岁女童被其生母及其母男友实施惨绝人寰的虐待:铁钳拔牙、钢针刺大腿、打火机烧嘴、热水浇头等。
 
经司法鉴定,女童体表烫伤为重伤二级,胸部9根肋骨骨折,左股骨、牙齿损伤等三处部位二级轻伤。
 
以上统计数据及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发出警告,要高度重视儿童在家内的人身安全问题,国家需要加大对虐童行为的干预力度。
 
综合相关学者的研究和对虐童现象的长期观察,笔者认为中国虐待儿童现象的成因可以归纳为儿童保护立法不健全、落后传统文化影响、儿童保护资源投入不够、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弱等几个方面。
 
第一,儿童保护立法不健全(制度因素)。虽然中国儿童保护法律近年来不断发展,但是距离数以亿计的儿童保护需要还有较大距离。儿童保护法律建设不足,使得现实中出现虐童现象时,干预的责任主体、干预的法律依据、干预的具体程序、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都不十分清楚;
 
第二、落后传统文化影响(社会环境因素)。中国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文化是儒家文化,儒家倡导的 “君臣父子” 等级观念使得封建家庭笼罩在父权制的文化氛围中,妇女与未成年人均要 “臣服” 于男性家长的管制。漫长的封建社会使得 “棍棒底下出孝子” “不打不成才” 等落后的传统教育观念根深蒂固,至今在社会上仍有广泛影响:家长不认为暴力管教子女是虐待,而认为打骂自己的孩子是家长的权力;社会公众也普遍认为怎样管教子女是家务事,外人不便干涉;
 
第三,保护资源投入不够(经济因素)。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救助儿童等民生领域的资源投入目前是有限的。处置和救助受虐儿童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司法、心理、教育、医疗、社工人员的介入,但是由于高校人才培养周期长,专业人才贮备不足,导致儿童救助工作人才匮乏,专业的救助机构也很少,现有保护资源与受虐儿童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第四,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弱(个体因素)。虐童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发生在于外界隔离的家庭内部。处于弱势的儿童在施暴者的恐吓控制下,很少会主动寻求外界救助。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在全部样本案例中,未成年人对父母的家暴行为进行报案的只占2%。因此,虐童事件很难被及时发现,一经发现,儿童往往已经遭受了长期虐待,后果一般都较为严重。
 
中国保护儿童人身权利的立法进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历届政府都重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建国后的每一部《宪法》中都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其它重要部门法中也有保护儿童权益的规定。
 
1991年,中国制定了保护儿童的专项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此后经过2006年的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条文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其中,尤以2020年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最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监护人拒绝或者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以及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
 
中国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反家庭暴力法》中也有保护儿童的规定。该法第5条明确提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针对家庭中对儿童施暴现象较为普遍的现实,《反家暴法》第12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近年来,幼教机构中屡屡被曝出虐童现象。对此,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扩展了虐待罪的适用范围,家庭成员以外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的来看,中国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尤其是人身权利方面的立法,与世界上其他主要国家一样,呈现双重力度提升:在提升对儿童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大了对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
 
国家应对家庭内部虐童行为进行综合干预
 
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具体内容集中规定在 “政府保护” 一章中。通过设置国家监护制度,明确了国家作为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保护儿童方面承担的兜底责任。
 
面对数以亿计的未成年群体,单纯依靠家庭和社会力量无力承担如此艰巨的儿童保护工作。因此,对于家庭中的虐待儿童现象,国家理应也必须有所作为,要针对虐待儿童问题的成因,采取综合有效的措施加以干预和遏制。
 
完善儿童保护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
 
虽然中国的儿童保护专项立法已经具备了一些,但是在儿童保护问题频发的领域,立法仍需要细化,例如儿童监护法律、防治儿童虐待法律、儿童福利法、家庭教育法等等。只有不断推动立法的完善,才能为预防和治理虐待儿童违法犯罪、保护儿童人身安全、救助服务受虐儿童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推进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例如,公安机关接到虐童行为报警后,不能简单作为家务事批评调解了事,而是要依法处置,对虐待儿童的监护人必要时要给予治安处罚;人民法院对虐童案件要及时应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迅速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严重虐待子女的父母,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资格。
 
建立救助受虐儿童的专门工作机构
 
儿童保护的专门工作机构在保护工作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关系到法律的落实和执行效果。儿童保护较好的国家,都有适应本国国情的儿童保护专门工作机构。
 
以英国为例,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协会(NSPCC)是英国最大的儿童保护组织,该协会促成英国议会通过了《防止儿童虐待法》(1889年),使得英国的儿童保护工作突破了父母亲权的限制,明确国家对家庭监护不力的有权干预。
 
在中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儿童保护专门立法,也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和落实法律规定,否则,再好的儿童保护法律也会因无法落地而变成一纸空文。目前,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重要性,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儿童保护专门机构数量。
 
2021年5月25日,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4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5年,全面完成中国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服务体系,现有的881个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有些省市建设的儿童保护 “一站式” 多功能救助中心就是一种积极探索和尝试。专业人员的培养非一日之功,因此,国家还应当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未成年保护工作领域,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员投身儿童救助工作,为受虐儿童开展高质量的心理、法律、庇护等专业服务。
 
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保护儿童的良好环境
 
“打孩子是家务事” 的观念仍旧存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的儿童特殊优先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等现代儿童保护理念在社会上还缺乏普遍的影响力,因此国家应该致力于长期宣传普及儿童保护法律及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的进步理念,去除棍棒教育陋习,扭转 “儿童是父母私人财产” 等落后家庭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保护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
 
与此同时,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提升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报警意识。尤其要在全社会普及强制报告制度,让强制报告意识在公职人员、教职员工和社会公众内心扎根,使得公权力机构和儿童保护组织能借由强制报告制度及时知悉儿童遭受虐待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及时介入虐童案件,保护儿童生命安全。
 
加大对防治虐待儿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
 
保护儿童是每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必然选择。中国政府以问题为导向,连续制定十年一个周期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在发展中解决儿童保护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国家还应该继续加大儿童保护领域的人力物力投入,完善儿童保护体系,将儿童保护工作由事后救助向事前预防转化,力求防患于未然。从加大儿童保护人才培养等基础工作做起,以专人专办、专项资金投入等制度保障,积极预防和应对针对儿童的暴力和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给儿童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对于遭受虐待的孩子而言,危险不在陌生人的空间里,而是在朝夕相处的亲人身边。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全社会的参与以及完善的干预措施,才有机会让孩子健康、快乐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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