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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8年5月1日和5月5日,拙文《北方农村青年妇女的婚姻与自杀》先后在《缪斯夫人》和《知识分子》推出后,读者反响比较热烈。因为该篇文章是一个质性案例,仅仅是我收集的几百个案例中的一个,因此,所提供的信息其实是非常有限的。鉴于此,两个公众号的负责老师都建议我补充数据,给对这一议题感兴趣的读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于是有了此小文。
撰文 | 刘燕舞
责编 | 李汪洋
1、数据来源说明
本数据为笔者所在研究团队从2007年始,至2014年止,在我国南方、北方、东部、西部、中部共11个省(自治区)24个地级市57个村庄驻村调查收集所获得的数据,调查采用无结构式访谈法和半结构式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每个村驻村调查时间在15-30天不等,一般按白天调查上午和下午两个单位时间,每个单位时间的访谈时间为3-3.5小时,晚上集中3-4个小时左右整理、分析和讨论白天所收集的数据并于下一天重回实地调查,反复核实、查对。
当然,由于有些“回顾性访谈”涉及的时间比较长,我们所收集的案例仍是不完整的数据,所以,我们重点侧重分析其演变趋势,而不能从“精确”意义上去理解这些数字的“绝对值”意义。同时,在村庄的选择上,主要是依据判断抽样和便利抽样的办法确定,而非严格的统计学抽样,因此,本数据不能推论全国的整体情况。
2、农村妇女自杀的基本状况
从我们所收集的案例来看,自1960年至2012年间,总共有914例自杀死亡案例。
其中,共有20例发生在1960年至1979年间的6省8村,有5例属于自杀原因不明的案例。在1960-1970年间的20例自杀死亡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为13:7。就13例农村妇女自杀中,老年妇女3例,中年妇女1例,青年妇女9例(老年是指60岁及以上的人群,中年是指35岁指59岁的人群,青年是指15岁至34岁的人群,下文同)。自杀方式上,喝农药自杀死亡3例,上吊自杀死亡6例,投水自杀死亡4例。
在1980年至2012年间,共有503例农村妇女自杀死亡,占比为56.6%,同一时期农村男性自杀死亡是386例,占比为43.4%。下文将重点分析1980-2012年间这503例农村妇女自杀死亡案例。
自杀方式
喝农药是最常见的自杀方式。在所有案例中,选择喝农药自杀的有413例,占比为82.1%,选择上吊自杀的有65例,占比为12.9%,选择投水自杀的有15例,占比为3.0%,选择其他方式自杀的有10例,占比为2.0%。
自杀年龄
老年妇女构成了自杀群体的主体。在自杀年龄上,青年妇女自杀死亡181例,占比为36.0%,中年妇女自杀死亡85例,占比为16.9%,老年妇女自杀死亡237例,占比为47.1%。
但是,并非所有农村地区的妇女自杀都如上所述。在不同地区,自杀妇女的年龄分布存在较大差异。从表1可以看出,北方农村各年龄段的妇女自杀占比分布相对比较均匀,南方农村自杀妇女以青年为主,占比高达61.7%,而中部农村主要是老年妇女的自杀,占比高达62.1%。
自杀类型
为什么自杀?我们根据所有的案例将自杀归为如下几类:逃避责任、冲动出气、摆脱病痛、减轻负担、反抗报复、追求爱情、生存困难。在所有的案例中,排第一位的是反抗报复型自杀,占比为21.7%,排第二位的是冲动出气型自杀,占比为19.7%,排第三位的是生存困难型自杀,占比为17.9%,排第四位的是摆脱病痛型自杀,占比为15.9%,排第五位的是追求美满爱情未遂而绝望的自杀类型,占比为10.9%,逃避对家庭的责任而自杀的占比为8.2%,为了减轻家庭成员经济、心理等各种负担而自杀的占比为5.8%。
当然,不同年龄区间中,其自杀类型是不一样的。
表2显示,在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类型中,排前三位的分别依次是反抗报复型自杀(41.4%,主要涉及婆媳矛盾、家庭暴力的情况)、追求爱情型自杀(26.5%,主要涉及婚外情纠纷、失恋、父母包办婚姻导致的绝望)、冲动出气型自杀(22.1%,主要涉及家庭生活中的日常口角纠纷而负气自杀等)。
在中年妇女自杀类型中,排前四位的分别依次为因负担太重而逃避对家庭的责任的自杀(28.2%)、冲动出气型自杀(20.0%)、摆脱病痛型自杀(18.8%)、反抗报复型自杀(17.6%)。
在老年妇女自杀类型中,排第一位的是生存困难而导致的自杀(36.3%),其次是为了摆脱病痛的痛苦折磨而解脱的自杀(24.9%)、冲动出气型自杀(17.7%)。
3、农村妇女自杀的演变趋势
在57个村庄的驻村调查中,全部有1980年至2009年间连续的数据,其中,18个村庄有1980年至2012年的连续数据。因此,我们重点试图分析1980年-2009年的全部村庄的连续数据,并顺便涉及2010年至2012年的18个村庄数据的分析。
从图1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发现:
青年妇女自杀占比自1980年至1994年间是急剧上升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后则显著下降,并于2005-2009年间降至最低点。
老年妇女自杀占比则从1995年以后开始急剧上升,在2005-2009年间略有回落但仍在高位运行。
中年妇女则仅在1995-1999年间处于较高水平运行,其他时间区间中,该群体妇女自杀运行相对平稳。
从总体上看,农村妇女自杀占比从1985年以后逐渐走高,在1990年代运行相对平滑,2005年以后有所回落,其回落的曲线与青年妇女自杀急剧下降是相关的。
对于2010年至2012年间的情况,我们可以简要介绍下18个村庄追踪数据的情况。在2010-2012年间,这18个村庄共有21例妇女自杀死亡,其中,青年妇女自杀死亡为4例,中年妇女自杀死亡为1例,老年妇女自杀死亡为16例。这表明,青年妇女和中年妇女的自杀有可能在继续回落,而老年妇女自杀则有可能继续在上升或至少仍维持在较高水平运行。也就是说,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主要面临的自杀问题仍是老年人的自杀问题,无论是老年男性,还是老年妇女,都是如此。
4、演变趋势的原因分析
从演变趋势来看,我们需要分析的是,(1)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农村青年妇女自杀先升后降?(2)又是什么因素导致农村老年妇女自杀上升?限于篇幅,我们这里重点分析第一个问题。
粗略来看,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看似是在父权制压迫下以自杀作为手段进行反抗或反抗失败后绝望的产物。换句话说,农村家庭内部父强女弱、婆强媳弱和夫强妻弱的权力结构是造成青年妇女自杀的深层原因。父强和夫强都是男权过强的表现,而婆强的实质亦是男权强势的产物,因为婆强本质上是附着于强势的父权基础上的。
然而,如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如果这一原因成立的话,那么,在旧社会青年妇女自杀应该更多。不过,根据我们的调查,不仅旧社会中青年妇女自杀没有如此严重(根据老年人能回忆的情况,至少1920年代至1940年代的情况可以基本说明这一问题),甚至一直到1980年以前,农村青年妇女自杀都没有我们想象中的突出。
笔者认为,权力解放的话语影响与强势的男权结构两者在转型过程中的不匹配或不同步造成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青年妇女自杀潮的形成。农村青年妇女自杀潮的出现既是农村社会彻底解放的进步产物,也可以说是农村社会彻底解放的必经阶段的沉痛代价,而两者在转型过程中的逐步匹配或同步则使得农村青年妇女的自杀亦随之逐步退潮。
这一时期自杀的农村青年妇女,大多出生于1950年代至1970年代中期,并在197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中期跨入恋爱、结婚的生命阶段。与他们的父辈相比,这一批人是真正意义上的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的被解放出来的第一代人。她们在思想观念上接受了权力解放话语的洗礼,具有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因此,她们的解放“运动”最早其实是战斗于家庭内部,即子代希望能从亲代的压制下解放出来——媳妇希望能从婆婆的压制下解放出来,妻子希望能从丈夫的压制下解放出来。这既是最朴素的解放,也是最真实的解放。
被解放的具体内容主要指向婚恋的自主安排、经济生产的自主安排和家庭生活的自主安排三个维度上,集中到一点,也就是农民说的“当家权”上。农村妇女自杀很大程度上正是围绕这一权力的斗争。
具体而言,在婚恋的自主安排上,被解放的年轻妇女一代特别向往自己能够做主来追求爱情和婚姻。然而,她们的父辈——出生在解放前且仍受旧思想桎梏的那一代人——却仍然会按照所习得的观念来安排子女的婚姻大事。于是,代际之间围绕婚姻自主安排的冲突就不断发生,年轻人则在吟唱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的壮烈悲歌中以自杀这一最残酷的手段来进行反抗。
在经济生产的自主安排上,冲突主要发生在婆媳与夫妻这两对关系主体之间。由于亲代的强势,尽管子代当家作主的愿望强烈,但并非那么容易获得自主权。即使分家立业了,青年妇女仍面临从丈夫手里争取到当家权的困难,于是将自杀作为威胁手段,一些感觉到大权旁落的婆婆或公公则与儿子站在一块与媳妇“战斗”,这让很多青年妇女深感绝望。当她们向娘家求助时,娘家人往往又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劝她们在夫家妥协。这些经受过解放话语洗礼的青年妇女,觉得解决无望、求助无力、却又无法逃离这个权力结构时,便采取了带有强烈的报复性的自杀行为。
在家庭生活的自主安排上,刚结婚的青年妇女同样面临自主权的争夺问题,一些年轻妇女在这些日常琐事中与丈夫发生大量生气磨牙的事情,有时为了出气,会一时冲动选择自杀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这开始倒逼原有的男性权力结构并迫使其松动。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自杀的维特效应”,作为权力结构另一端的强势一方毕竟会有血肉亲情的考量,最终出于担心自己的子女真的走到自杀这样的“绝路”上而不得不做出让步。如此一来,青年妇女的自杀亦将减少和退潮。
当然,除了自杀本身的倒逼作用外,从宏观角度来看,男性权力结构的松动还来自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是劳动力流动结构的变化。大量农村青年妇女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并在家庭或家乡以外的打工经济中获得较强的经济基础,这为她们(他们)摆脱原有乡村社会中家庭权力结构的制约提供了巨大的纵深空间。
其二是婚姻市场结构的变化。婚姻资源在乡村与城市之间、穷人与富人之间的不对称流动,以及包括彩礼在内的各项婚姻消费的逐步走高,再加上长时期的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失调等等,使得农村男性在婚姻市场上越来越处于劣势,这也迫使他们(包括他们的父母)更加珍惜来之不易娶进门的媳妇,因而,青年妇女逐渐越来越多地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当家权。
其三是农村法治建设尤其是国家法强势进入农村所带来的变化。一方面,家庭内部的纠纷如果实在调解不成还可以走法律救济的渠道;另一方面,当纠纷无法解决而造成青年妇女的自杀后,像1980年代和1990年代时发生在夫家与娘家之间的那种类似于宗族械斗的大规模闹丧或打人命的活动获得不了任何国家法律层面的支持,如此一来,青年妇女想以自杀作为手段来报复权力结构中对她们构成压制的人的愿望就落空了。
这三者的变化间接地向着有利于降低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率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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