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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Freepik

导读

又一起高校性骚扰事件在社交媒体上被揭露。7月21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一博士生举报导师王贵元性骚扰并强制猥亵,提供了录音证据和相关聊天记录。仅一天后,人大发出情况通报,举报情况属实,开除王贵元党籍并撤职解聘。这被看作是学校能给予的顶格处罚,与此同时相关线索已移交给公安机关。

一方面,迟来的正义终于得到伸张,而另一方面,自2018年开始一系列高校性骚扰事件涌现在网络空间,六年来我们依旧没有在高校内建立起真正的防治性骚扰机制,从预防、培训宣传、反馈调查、处理机制到保护与矫治等。

人大王贵元事件之后,陕西师范大学、山东理工大学接连被曝出导师给女毕业生发不雅照片,女高中生举报大学教师隐瞒婚姻状况发生婚外情。

机制的缺失,令受害者不得不以暴露隐私的方式在网络上寻求帮助,而更多的受害者被极高的门槛挡在门外。《知识分子》对话了社会学学者郦菁,她长期从事政治社会学、知识社会学和性骚扰防治研究。

作为高校教师的她多年来见证了高校性骚扰事件处理的变迁,以及在制度化实践中遇到的阻碍。她也指出机制的缺位对于师生双方都是一种伤害,“从技术上这不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不是说三五年之内做不到”,关键在于是否有意愿回应公众的期待。而不论是高校性骚扰还是学术霸凌,高校内部权力关系的改变都是无法忽视的存在。至于防治性骚扰而带来的进一步的性别区隔,如男教师减少招收女学生,郦菁认为,我们应当建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共同处理高校内的性骚扰事件和其他性别议题。最后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更多的公共讨论。

撰文|严胜男

《知识分子》:这次针对人大王贵元的性骚扰举报的成功,不可忽视的是需要受害者极高的门槛,这其中有多艰难,需要怎样的准备,您能为大家解释一下吗?

郦菁:这个例子是很特殊的,当事人保留了相当完整的音频材料,还有微信对话的证据,这其实是很难的。很多当事人并没有条件来保存证据,导致后期取证十分困难。一个根本问题,性骚扰的案例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证人,也经常因为事发突然,当事人没有条件或心理准备来进行录音、录像等保留证据的行动。

因此,替代性的证据是看当事人是否进行了反抗,表达了不满,留下了某种形式的痕迹,比如在私密空间当中器物被移动、施害人身上有被害人留下的伤痕等等,都可以作为间接的证据。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是,当事人是否在事后和其他人,比如同学、亲友说起过这件事情,在微信上或是其他形式的沟通,并表达了明确的反抗厌恶等情绪。

最近大家可能都知道澳门大学的案例也是激起大家很多反响的案例(《澳门大学原特聘教授茅海建性骚扰案维持原判》)。如果仔细去看起诉书,其实关键的证人并没有看到施害人施害的过程,但是证人听到了当事人在现场表达不满、反抗的话语,后面可以作为案件成立的一个关键证据,但总体来说是比较难的。

然而我在实践中发现,这并不是判定性骚扰事实最大的阻碍。实际上很多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都来不及反应,更多的是尚未意识到自己遭受了性骚扰,因而没有反抗,或者更糟糕的是,为了不打破社交礼仪,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附合了对方。

附和对方并不是个例,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很多人是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遭遇的性质,并痛恨自己没有及时作出应有的反应,自我厌恶。这才是性骚扰判定的最大障碍,于是牵涉到另外一个问题:对于证据的判定。如何理解语言和行为的具体情境?是否造成伤害?这很难判定,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是因人而异的。

这次的人大案例学校仅用一天就判定完成,并且开除了所谓的“施害者”的公职和党籍,我对这件事略感震惊,不过也不奇怪。实际上之前在网络上影响广泛的几件案例,学校也是仅用数天就作出抉择,比如华南理工大学王雨磊案件,甚至很难说构成了一个案件,因为第一天王雨磊被指证强奸,第二天学校就把他开除了,后面也没有公安机关相应的处理结果说他是否涉嫌强奸,仅用了一天时间学校就把他开除了。我理解这有点像是学校甩包袱的行为。

当然这次人大的事情我很多朋友都拍手称赞,但这么快速的行为,我觉得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学生固然要受保护,这是学校的天职,但另一方面教师也是学校的员工和资产,教师的名誉和利益也需要受到保护。

2022年南京大学出现了一起诬告事件。一个男学生用女性口吻诬告了一位辅导员。按照南京大学的老师跟我的说法,这完全是一个诬告的事件,当然也存在其他的可能,我并不是十分了解。有没有给教师提供证据和申辩的机会?。

并且对于这么复杂的事情,证据的考察、双方的质询,没有月余甚至几个月是无法完成的。澳门大学的例子就花费了一年以上。仅用一天就大快人心,学校表面是受益了,但并没有保证公正公平。目前看来大部分国内高校采取的措施是没爆出来就不公开处理,有舆情就迅速撇清。如果对这个事情没有反思,没有进一步制度化的建立,整个反骚扰政策也好,制度建设也好,是不可能持久的。

《知识分子》:您曾经说“高校的政治和社会利益关系相对简单,亦可作为一个重要的实验场域,为推动全国性的政策提供镜鉴”,但另一方面高校又被认为权力关系极其固化,导师掌握着生杀大权,这些年来出现了很多导生关系异化的新闻,学生根本无法逃离,没有其他的接受机制。处理高校的性骚扰事件,我们是不是要站在导生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可以为我们解释一下高校性骚扰的严重性和破解的难易程度吗?与职场性骚扰比起来区别和共性是什么?

郦菁:是的,高校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利益关系相比社会中其他场域还是相对简单的。当然,这几年高校的权力关系的确在恶化。由于就业市场、升学出国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年轻学生的无力感越来越重,唯一可以把握的就是提高绩点,这增强了教师的结构性权力。特别对于研究生来说,大家都想早点毕业,越晚毕业在就业市场上的压力就越大,而毕业时间、发表文章方面更加受制于导师。比如我是文科教师,这几年国内的C刊都要求导师挂一作,否则不予发表,这主要是为了引用率的考虑。如果是导师,至少是副教授以上就会有更多人引用这篇文章,期刊排名的压力也传导到了高校内部,博士生自己投稿的可能性很低。即使在文科的科研方式中,这几年以来也出现了重要的结构性变化,导师的权力在上升。高校内部的权力显然是不对称的,为极少数人实施性骚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但是要看到,高校这几年更大的变化是行政权力压倒学者和教师的职业权力,很多导师的权力上升是行政权上升的一种衍生产品。比性骚扰更广泛、更典型的学术霸凌现象,比如压榨学生做更多的实验,抢夺学生的科研成果等。这些行为是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上升,教师压力增大结构性变化的衍生品。

而在企业和政府中,这种现象应该更普遍,因为可以用以交换和胁迫的利益更大,比如丢掉工作,无法在一个行业内工作,高校不管怎么样,还是我们所说的清水衙门,并不是重灾区。并且理论上,高校的合法性始终来源于其学术独立性和其话语权力,比如为科学服务就是一种重要的话语权力,以及很重要的其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为公共价值服务、为推进人类福祉服务,在道德上它把自己提得很高。

另一方面高校在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是相对薄弱的,更容易被网络舆论所挑战,形成了道德高、权力小的反差。这么说并不是为这些人辩护,也不是说受害者错了,我很佩服她们的勇气,但是历史上很多时候都以知识分子为首要攻击对象。我们要用一种“社会学的想象力”来理解这些问题。

但高校还有一个问题是,受害者是未踏足社会的年轻女性,也包括男性,正处于三观养成时期,这在某些方面危害更大,某些伤害可能陪伴一生,影响其后的恋爱观,对于性和婚姻的看法,也有很严重的一面,我们要分开来看问题。

《知识分子》:从研究的角度讲,性骚扰的本质是什么?

郦菁:对于性骚扰的理解有不同的理论,我也很难给出一个毫无争议的答案。

我们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有它相应的定义,《民法典》中也有相应的定义,包括欧洲和美国法律当中的定义都是不一样的。

我个人觉得美国七十年代推动性骚扰司法运动的著名学者和律师罗纳德·麦金农,他的看法对我的影响比较大,在这里分享给大家:性骚扰是性别权力不平等的表现。把性骚扰认为是对于女性(和其他少数性别)歧视的行为,或理解为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暴力有很多种),基于权力的不对等,其目的更多的是规训性别角色,巩固异性恋主导的二元的性别制度。

很多性骚扰并不是出于性邀约、性冲动,或为了直接的性满足。我们可以看到,不仅女性,性少数群体也经常成为性骚扰的目标。意思是你要回到你应有的性别位置上去,通过这种暴力的行为,他要守护性别的边界。

美国有一个很重要的研究,当时看了对我印象很深刻。经过调查发现,企业里女性高管受到的性骚扰比普通女性更多。作为女高管,她突破了性别角色,挑战了性别权力结构,所以更要受到打压。

理解了这一点之后,我们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一些政策。之所以要阻止性骚扰,因为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在对单个女性伤害之外,在结构层面阻碍了女性群体平等分享公共空间,平等进入工作和学习的公共场域,因为她们担心受到歧视和伤害。因此,麦金农区分了两种:交换型和敌意环境型。目前网络上爆料的都是第一种。第二种也有待重视,所谓敌意环境型,比如一位教师在课堂上讲了很多和课程完全没有关系的黄色笑话,把环境搞坏了,阻碍了女性进一步求学的意愿,让学生不舒服了,这也是一种形式的性骚扰。第二种更广泛、更难以判定,在立法技术上要求比较高,现在好多事情我们还没有起步做。

这是一种很典型的美国的理解方式,我们完全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八九十年代欧洲,把性骚扰理解为对于劳动权利的侵犯,所以性骚扰和对于少数族裔、阶级很低人群工作场所的骚扰是一样的,没有把女性单独划出来。中国也沿用了大陆法系的基本概念,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认为性骚扰是侵权行为。

对于高校教师来说,这些行为还严重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因为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因此可以在职业层面先作出处罚,再在一般法律层面作出处罚。

《知识分子》:目前高校防治性骚扰机制建设进展如何?2018年以来许多学校都出台了反性骚扰有关规定建议稿,后期反响寥寥,困在了哪个阶段?

郦菁:从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了很多的行政条例,并更改了立法。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物权法》之外,还有教育部对于师风师德的条例,现在在评定职称等方面是一票否决的,所谓的零容忍。还有我们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也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侵权行为。各校可能有自己的条例。国家和学校在推进这件事,但是目前看来还存在很大的问题。

比如最重要的,性骚扰问题由谁来裁定?这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目前高校完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或临时的委员会来处理这类问题,而是由院系或学校层面的党委、纪委来处理,到底是院系还是学校?主要看是否变成舆情,有没有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完全没有专业化。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制度建设的进步。

刚才我也讲了,性骚扰性质复杂,判定很难。程度不同,有些轻微行为系主任训诫即可,有些进行职业方面惩罚后,要移交司法部门。如何判断轻重也是一个技术问题,不能假定对方一直有这样的行为,要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很多男性自己并没有意识到是性骚扰,意识到后可能调整自己的行为,不能一棍子打死。而目前完全无规则可言或前例可循。一般院系发生了这种事情会隐瞒起来,别人不可能了解处理过程,也没办法学习。所以我们要么看到岁月静好,要么就出大事。

第二个,很多学校没有建立畅通的投诉渠道,没有写入学生手册,学生仍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没有明确的流程和处理方式的公示。这些对于新修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来说是不匹配的,其明确说明学校对学生有教育义务,并在事后提供心理疏导等,现在都没有实现。所以这么多年过去了,网络仍是主要方式,因为没有其他办法,这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第三,比较要命的是性骚扰问题和其他师风师德问题纠缠在一起,比如对于教师思想政治的管理。这使得性骚扰问题迅速成为控制高校教师的一种工具,加剧了高校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也被用作内部斗争的工具,各种各样内部举报会涉及到性骚扰的问题。反过来,如果有人站出来反对性骚扰,也会被扣上政治斗争、争夺长聘等帽子。

还有一点,我觉得出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泛道德化的倾向,对于性骚扰/性侵犯的行为,和师生恋,婚外情都不加以区分。一旦出现舆情,不论哪种情况,教师如果本身是年轻老师,没有权力,就开除了事。

性骚扰刚讲了很多,再来看师生恋,如果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任课教师,导师),像不同系之间、已毕业学生和老师间,师生恋是允许的。有直接关系的,其中一方离开学校后可以开始亲密关系。为了保存亲密关系,老师可以离职,在法律上和职业道德上也没有问题,虽然这样做的男老师很少。

而婚外情涉及私德,和之前的两种无关,学校无权管理和处罚。比如之前中山大学哲学系一位年轻老师,和一位博士后发生婚外关系,后来因为舆论爆发,学校把他开除了(《中山大学回应“副研究员被妻子举报出轨女博士后”:与李某某解聘,杨某退站》)。

泛道德化是危险的,对于我们继续反性骚扰实践有极大损害。

《知识分子》:我们在谈论防治高校性骚扰时,多次提到增加性别区隔,一些男性导师试图通过停招女学生来规避所谓风险,您了解到的这些年这种现象是否有增长的趋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郦菁: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没有任何相关统计,但是很多男老师亲口和我说,性骚扰问题影响了他们的招生,为了怕麻烦他们选择不招女生。设身处地讲,如果我是男性的话,我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思想,这是一个很正常的心理。

但总体来看,并不是特别严重,因为好几年前女性就读研究生的数量已经超过男性,这几年其实更多。这并不是说女性权利的上升或女性受教育程度更高。这是就业市场存在性别歧视的一种表征,没有办法找到很好的工作,只能在高校里追求更高的学位,所以好多时候尤其在文科,男老师的选择其实也并不多。处于总体上不明显,但个案很多的状态。

延伸来看,这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即特定的性别政策如何兼顾性别平等和性别差异问题?反性骚扰政策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以美国为模版的政策推行情况下,初衷是为了保护女性,当然男性和性少数群体也可能是受害者,但大多数是女性。它的出发点是认为女性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更多考虑到差异。可能适得其反的结果是,学校和工作单位倾向于不招女生,他觉得很麻烦要处理这些问题或者在空间上进行性别区隔。长期来看有可能损害女性的根本权益,将女性受害者的形象固定下来,不利于性别平等的最终目的。

类似的讨论在历史上,在世界上其他地区也进行过。有关扶助少数族裔、低收入群体的政策都有这个问题,我觉得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但不论怎样,我们必须有更多的公共讨论。我只能说,在政策的实行过程中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照顾性别差异是手段,最终目的是性别平等。并且始终要把反性骚扰和推动性别平等放在一起推进,比如把性骚扰问题放在一个性别平等委员会内处理,不光处理性骚扰问题,还处理其他性别相关问题。这些矛盾不能一次性解决,除非真正实现性别平等,只能说不断平衡。

比如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就不同。美国更多承认差异,欧盟更加希望推动平等,把女性作为劳工整个群体的一员,平等拥有公民权。各有各的问题,美国的话长期下来固化了女性的弱者地位,而欧盟对女性劳动者实际保护不足,它通过行政条例的方式,最后很难落实,跟中国有点像。但不管怎样,我们的社会现在需要建立基本的防范制度,是实践问题,而建立什么样的制度,需要更多的公共讨论。

说到公共讨论,从2018年以来关于性骚扰议题,公共空间的讨论虽然不多但我觉得有两个理论问题值得大家关注,实际会影响具体的政策方向。

首先,自六七十年代以来,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就有关是否要提高女性实质性的政治经济权力(如统筹提高女性工资,给女性更多工作和政治上的机会),还是把更多能量和精力放在反对性骚扰运动上有很多地分歧。很多运动者认为后者是为中产阶级女性意识服务的,特别在美国走了司法的路径。

这正如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就因为是否要把重点集中在女性工人实质的福利还是女性普选权(为中上阶级女性服务)上有很大的争论。在中国情境中,这一对矛盾也存在,我个人很难给出完美答案。但不管怎样,目前网络和实践中反性骚扰议题关注空前,这是不容忽视的,不论学者、立法者、行政机构、学校,都无法忽略这一议题背后的巨大能量,我们已经很难简单认为它是70年代中产阶级女性主义运动。

当然防治性骚扰问题的推进,今后要是和提高女性的实质性政治经济权力相结合,我们才能走得更远,如果我们公共空间对此有更多讨论的话,我觉得会更好,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理论问题是国内一些性学和性少数群体研究者提出的,这当然也不新,国外相当研究领域学者和女性主义研究者之间已经吵了很多回了。从2018年开始,欧洲当时也有反性骚扰运动,很多法国演艺界人士和知识分子也提出了类似地反对。他们批评,性骚扰立法也好,政策也好,实际上很容易和保守主义合流,规训社会中人们性探索的空间,压抑了性行为的多元性,阻碍了比如像“调情”(flirting)这些普遍存在的行为。这里说明一下,调情是基于双方的同意,而性骚扰是违背一方意愿的,是一个权力关系。两者有本质区别,但是在广泛进行反性骚扰行动的情况下,很多调情行为被认定为性骚扰,把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模糊空间消灭了。反性骚扰行为普遍地定罪也和新自由主义对于社会生活的过度“犯罪化”潮流暗合。

还有研究性少数群体的学者说,一刀切的政策没有顾及性少数群体的性道德,因为在这些群体中更为松弛、随意的性邀约普遍存在,普遍的立法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些批评是西方性别平等取得重要进步后,在性平阵营内部产生的一些批评意见,对于性别运动进一步发展方向本来是有帮助的。但是,中国目前尚在起步,需要对此问题先产生一些基本认识,并兼顾性少数的问题。并且,性少数群体内部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议。

补充这两个问题想说明的是需要更多的公共讨论,要有更多的争议。在没有争论的情况下,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始终是单向度的,也容易走极端。不管是正方还是反方,我们都需要有更多元的议题,如果没有这些讨论的话,运动可能会走向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正确,这也是我们不想看到的。

《知识分子》: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把防治不力归结为缺乏防治性骚扰的专门机制,中国重视调解的传统文化依然有效,建议设立调解机制,不宜动辄对立化各方关系”,您怎么看?

郦菁:我个人并不完全反对调解的方式。还有一种说法是全部交由司法机关来处理,建立严厉周全的法律,这种思路我也是不同意的。对于社会行为的广泛的有罪化是有害的,特别对于性骚扰这种有争议的行为,对于立法技术要求特别高,目前国内周全立法是有难度的。

所以肯定需要学校,用人单位来承担一定的责任。有现实考虑,理论上也有道理。并且对于学校来说,有一层内部的裁判机制,不光是性骚扰问题,对于师生是有一定保护作用的,使得师生不用来直接面对司法机关,虽然高校行政化后这层保护机制越来越弱。

为什么我不排斥调解?美国的情况大家也看到了,过度通过司法渠道,社会和经济成本太高,当事人最后能拿到的赔偿可能也没有大家想象的多,时间十分漫长,好多时候解决不了问题,司法化也有很大的弊病。

但是,调解具体如何进行?是由一个父权式的裁决者来决定,还是由学生、教师、专家和学校行政部门的代表一起参加?调解是否公开?或为了保护隐私,一定程度的公开?这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些基本参数不弄对,调解会变成一种表演,成为权力的工具。

现在还有好多人讲用中国的传统文化来主导调解之类的,但就社会学来看,从来不存在一种本质的东西叫传统文化。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和社会都会根据需要重新挑选和重新阐释所谓的传统文化,我们的时代也不例外。很多时候,所谓以传统文化为名的调解,要不就是内化了传统中的父权制,要不就是息事宁人的态度,很多时候实际牺牲了弱者的权力。

调解实践怎么运用到性骚扰当中,也要大一个很大的问号,我个人还是希望能看到更多的实例,更多的讨论,这样我们才能获得进步。

《知识分子》:在高校,如何创造更多的讨论空间,进行积极的性别文化建设?

郦菁:短期内,我个人目前没有看到什么改善的信号。实际上这几年,高校的行政化和性别关系的恶化是同时发生的,互为表里。这种现象在历史上也是常态。比如我所在的学科,在90年代涌现了很多为人师表、学术卓越的女学者,但现在知名的女社会学家越来越少,总体从业者当中的女性数量是很多的,学科本身有大量女性进入,但头部的学者大多是男性,我相信这和女性在学术体系中总体地位下降是有密切关系的,也应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要推进性别文化建设,当然有很多措施可以做,比如说加强教育。我和我的同事尝试在新生入学时为其提供有关性骚扰防治或一般意义上性别平等的讲座,并且接受学生的咨询。我们也曾应研究生学生会邀请面向全校研究生提供讲座来推动这个议题。这肯定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其实也是新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当中要求的,有义务提供这方面的教育,这也是我们目前能做的。

剩下的,其实我个人觉得可能还是要改变高校的权力生态。如果等级制的权力关系不发生根本性的松动,边缘性的教育作用不是特别大。以及我刚刚讲的,能不能把性骚扰的议题和其他思政管理有一个切割,建立相对独立的委员会来推动和处理。实际上制定细则和援引人才来处理性骚扰事件这个层面并没有那么难,当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不是说三五年之内做不到,只要学校有意愿做是可以推动的,因为在社会层面有广泛的支持。但目前高校对此可能没有特别强烈的意愿,所以最后很多学生还是只能采用网络的方式来举报,这对她们个人来说要承担巨大的压力,但可能也是无奈之举。

相关链接:《性骚扰指什么?以何为判断标准?如何治理职场性骚扰|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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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饶毅、鲁白、谢宇三位学者创办的移动新媒体平台,现任主编为周忠和、毛淑德、夏志宏。知识分子致力于关注科学、人文、思想。我们将兼容并包,时刻为渴望知识、独立思考的人努力,共享人类知识、共析现代思想、共建智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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